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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2民初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祁仲琳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2民初10号本院2017年1月20日对原告祁仲琳与被告柯桂利、陈相水追偿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浙1022民初10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将(2017)浙1022民初10号民事判决书上第1页第1段中“原告:祁仲琳,男,197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住三门县。”更正为“原告:祁仲琳,男,197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住三门县。”审 判 员 张凌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谢书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