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2民初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祁仲琳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2民初10号本院2017年1月20日对原告祁仲琳与被告柯桂利、陈相水追偿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浙1022民初10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将(2017)浙1022民初10号民事判决书上第1页第1段中“原告:祁仲琳,男,197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住三门县。”更正为“原告:祁仲琳,男,197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住三门县。”审 判 员 张凌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谢书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