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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11财保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唐文静与XX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唐文静,XX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11财保17号申请人:唐文静,女,1980年8月16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被申请人:XX辉,男,1999年1月11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申请人唐文静因情况紧急,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XX辉价值人民币44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唐文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XX辉驾驶的电动自行车一辆。案件申请费30元,由申请人唐文静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王丹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