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刑初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段双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双成
案由
非法占用农用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802刑初339号公诉机关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段双成,男,1962年10月4日出生于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汉族,小学文化,现住榆林市榆阳区,农民。2017年3月16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经报检察院批准后依法执行逮捕,同年4月25日被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5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榆区检诉刑诉(2017)2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双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媛、彭文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段双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被告人段双成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在榆阳区牛家梁林场金鸡滩工区小坟滩村国营林地内擅自推毁林地19.12亩,用于修建鱼塘。经榆阳区林业规划设计院鉴定报告认定:被毁坏地为林业用地,地类为防护林(特灌木),覆盖度为35%。上述事实,被告人段双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身份证复印件、林地权属说明,证人韩某、魏某、段某1换、白某、郝某、段某2、张某的证人证言,被告人段双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段双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的规定,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段双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段双成犯罪情节较轻;在侦查、起诉阶段以及庭审中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本院依法对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本院为了维护公共安全和国家交通管理秩序,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段双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张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