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2执1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昌分行、江西省金企鹅实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昌分行,江西省金企鹅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省外经贸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程金民,王时英,程学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02执1100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昌分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中大道1402号,机构代码:77236267-7。负责人:葛宇飞,行长。被执行人:江西省金企鹅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民德路300-312号,组织机构代码证:68091116-5。法定代表人:程金民。被执行人:江西省外经贸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69号省府大院北一路5号4楼西侧,组织机构代码证:66476782-9。法定代表人:刘文斌。被执行人:程金民,男,1962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婺源县,被执行人:王时英,女,1973年5月2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婺源县,系被告程金明的妻子,被执行人:程学民,男,1969年6月2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婺源县,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东红民初字第558号民事判决书规定,本院曾向被执行人江西省金企鹅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省外经贸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程金民,王时英,程学民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江西省金企鹅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省外经贸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程金民,王时英,程学民应向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昌分行支付本金3986776.95元,逾期利息,罚息,复利(截止至2015年5月20日,利息,罚息,复利合计233689.26元,自2015年5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双方约定计算)诉讼费用40880元,执行费11650元,但被执行人江西省金企鹅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省外经贸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程金民,王时英,程学民至今仍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西省金企鹅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省外经贸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程金民,王时英,程学民的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4272996.21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二、如被执行人江西省金企鹅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省外经贸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程金民,王时英,程学民的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不足部分价值相当的财产。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健二〇一七年五���十一日书记员 魏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