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执监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北京后花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鸿礼,北京后花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执监26号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沈鸿礼,男,1946年6月25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被执行人:北京后花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阳坊镇北京后花园风景区。法定代表人:董天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执行法院)在执行沈鸿礼与北京后花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后花园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5)昌民初字第1132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案号:(2016)京0114执1378号]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沈鸿礼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请求本院提级执行。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沈鸿礼述称:沈鸿礼于2015年11月24日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申请,至今已超过六个月未执行完毕,故沈鸿礼申请上级法院提级执行。本院经审查查明:2015年7月6日,执行法院作出(2015)昌民初字第1132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一、后花园公司于2015年11月22日前支付沈鸿礼会费84000元及收益10080元,以上共计94080元。二、后花园公司于2015年11月22日前支付沈鸿礼利息(以94080元为基数,从2014年4月20日起至2015年11月22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三、如果后花园公司未能在2015年11月22日前支付沈鸿礼上述两项款项,后花园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承担法律责任。四、案件受理费1076元由后花园公司负担(于本调解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因后花园公司未履行生效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沈鸿礼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后花园公司的财产状况开展了查找工作,并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但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于2016年3月11日将被执行人后花园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案中,执行法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开展了相应的调查工作,且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本案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的应当提级执行的法定情形。故沈鸿礼所提申请,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沈鸿礼提出的提级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悦审 判 员 冯更新代理审判员 王 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新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