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803刑初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黄某故意毁坏财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803刑初106号公诉机关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男,199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籍贯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湛江市麻章区,住湛江市霞山区。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6年11月30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同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2017年4月21日被检察机关取保候审,同年4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霞检诉刑诉[2017]1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袁琳瑛、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5日凌晨2时许,同案人唐某1(已判决)因被害人全某欠其债务未还一事引发纠纷,后纠集被告人黄某及同案人唐某2、唐某3、唐某4、徐某1、徐某2、徐某3、徐某4(均已判决),去到被害人全某家中经营的位于湛江市霞山区椹川大道南“徐其修”凉茶店和“上乘”水果店处,使用刀、斧头、防盗锁等工具以及采用拳打脚踢的方式进行打砸,毁坏店铺的卷闸门、钢化玻璃、广告灯箱、监控摄像头等物品。经湛江市霞山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毁坏财物价值人民币5605元。另查明,被告人黄某于2016年11月30日主动到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新村派出所投案。被告人黄某赔偿被害人全某人民币3000元,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书。同案人唐某3,唐某4,唐某2、徐某2、徐某1的家属分别赔偿被害人全某人民币3000元、5000元、5000元、6000元、6000元。以上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全某的陈述,同案人唐某1、唐某2、唐某3、唐某4、徐某1、徐某2、徐某3、徐某4及被告人黄某的供述、辩解,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物品照片及现场照片辨认,照片辨认笔录,霞公[2014]行鉴字第004号管制刀具鉴定书,收缴物品清单,湛霞鉴认字[2014]119号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收据,赔偿协议,谅解书,刑事和解协议书,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价值560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双方签订和解协议,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对被告人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九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付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董晓君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