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6民初2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华润置地紫云府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健茗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华润置地紫云府房地产有限公司,徐健茗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6民初2330号原告沈阳华润置地紫云府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法定代表人:唐勇,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春伟,系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健茗。原告沈阳华润置地紫云府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健茗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楠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华润置地紫云府房地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42元,减半收取1,571元,由原告沈阳华润置地紫云府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 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凯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