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82民初1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凤城市天顺物业有限公司诉史龙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凤城市天顺物业有限公司,史龙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82民初1327号原告:凤城市天顺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凤城市邓铁梅路农贸公司综合楼201室。法定代表人:赫香菊,职务:经理。被告:史龙田,男。原告凤城市天顺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史龙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凤城市天顺物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凤城市天顺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万华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许玉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