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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执异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徐州淮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中捷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州淮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中捷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执异53号案外人贵州江南凯通经济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昆明路唯一国际11-17-16号。法定代表人黄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辅智,贵州诚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彬彬,贵州诚稳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徐州淮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文亭街28号。法定代表人黄保华,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猛,该行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赵玉娇,江苏逸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苏中捷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茅村镇。法定代表人杨美荣,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刘兵,该公司工作人员。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州淮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淮海银行)与被执行人江苏中捷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捷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贵州江南凯通经济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贵州江南凯通公司)对本院扣划中捷公司账户内的银行存款91万元主张权利,提出执行异议。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贵州江南凯通公司提出异议称:(2014)徐执字第175号执行裁定书对中捷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徐州开发区支行尾号为1200账户内银行存款91万元扣划,该存款是贵州江南凯通公司挂靠中捷公司承接“200KV盘脚变至35KV茅坡变35KV线路工程”和“35KV新流高T接入茅坡变35KV线路工程”由业主方贵阳供电局所拨付工程款。该款属实际施工人即案外人贵州江南凯通公司所有,现提出异议,要求中止对该笔存款的执行并依法予以执行回转,返还案外人。其理由为:2012年1月1日,贵州江南凯通公司与中捷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中捷公司授权贵州江南凯通公司在贵州省境内成立分公司,以中捷公司名义承包电力工程,贵州江南凯通公司对所承包的工程项目全权管理,在中捷公司授权范围内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利润分配采取贵州江南凯通公司按照369000元向中捷公司缴纳分公司承包管理费,工程金额累计超过3900万元的部分按照工程造价的3.6%向中捷公司缴纳管理费;协议有效期间,因贵州江南凯通公司所负责工程发生的所有债权债务及经济纠纷、劳动纠纷等均由贵州江南凯通公司承担。2013年1月22日,贵州江南凯通公司与中捷公司续签《合作协议》。2013年2月贵州江南凯通公司以中捷公司名义与贵阳供电局签订《200KV盘脚变至35KV茅坡变35KV线路工程和35KV新流高T接入茅坡变35KV线路工程施工合同文件》,部分工程验收完毕后,贵阳供电局根据贵州江南凯通公司经办人以中捷公司名义提出拨款申请,于2013年12月27日向中捷公司中国农业银行徐州开发区支行尾号为1200账户拨款91万元。贵州江南凯通公司认为,贵州江南凯通公司没有施工资质,借用中捷公司资质并用其名义承包上述工程,其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其合同应为无效合同,但凯通工人作为实际施工人为此付出了劳动,且已完成该工程并经验收合格,贵州江南凯通公司有权要求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从贵州江南凯通公司与中捷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来看,贵州江南凯通公司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贵州江南凯通公司并非中捷公司的分支机构,其与中捷公司系借用资质的挂靠关系,本案涉案款项系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贵州有限公司、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六盘水供电局支付的工程款,该工程款所有权依法应属贵州江南凯通公司所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等规定,并结合本案,贵州江南凯通公司与中捷公司之间依法应认定为挂靠关系。本案中,法院应依法支持贵州江南凯通公司的异议请求。申请执行人淮海银行答辩称:本案所涉被扣划的款项系被执行人中捷公司名下账户的存款,其所有权属中捷公司所有,应驳回贵州江南凯通公司的异议申请。被执行人中捷公司答辩称:贵州江南凯通公司与中捷公司之间系挂靠关系,贵州江南凯通公司是涉案电力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应该得到工程款。经审查查明,2013年11月21日,本院就淮海银行诉中捷公司、徐州山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张富贵、梁德付、张文立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3)徐商初字第0091号民事判决,内容为:(一)中捷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淮海银行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二)中捷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淮海银行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85987元;(三)徐州山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张富贵、梁德付、张文立对中捷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徐州山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张富贵、梁德付、张文立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中捷公司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承担的份额。上述民事判决生效后,因中捷公司等义务人未履行还款义务,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中,本院于2014年5月28日扣划中捷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徐州开发区支行尾号为1200账户内的银行存款3726946.26元。案外人贵州江南凯通公司于2016年5月3日对其中91万元主张权利,提出执行异议。在执行异议审查期间,案外人贵州江南凯通公司提交的证据有:1、贵州江南凯通公司营业执照、房屋租赁合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以证明贵州江南凯通公司主体适格;2、2012年1月1日、2013年1月23日贵州江南凯通公司与中捷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2012年1月19日网上银行电子回单、收据,2016年5月18日贵州江南凯通公司与中捷公司所签《协议书》,以证明贵州江南凯通公司与中捷公司之间系借用资质的挂靠关系;3、贵州江南凯通公司以中捷公司名义与贵阳供电局所签《200KV盘脚变至35KV茅坡变35KV线路工程和35KV新流高T接入茅坡变35KV线路工程施工合同文件》、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南方电网财务有限公司电子支付凭证,以证明工程款的产生及支付过程;4、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14)泉执异字第0052号民事裁定书,证明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在执行江苏银行与中捷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扣划中捷公司邳州分公司银行存款216462元,案外人宋振胜以其与中捷公司邳州分公司之间系借用资质的挂靠关系,被扣划的银行存款系其实际施工人应得的工程款等为由提出异议;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案外人宋振胜异议成立,遂裁定中止对已扣划银行存款的执行。5、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徐执异字第21号执行裁定书,证明本院曾在执行江苏银行与中捷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中捷公司应得工程款500万元,案外人张磊以其系借用中捷公司资质挂靠在该公司名下进行施工,其是实际施工人,所冻结的工程款应为张磊所有为由提出执行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张磊的异议成立,遂裁定中止对所冻结500万元工程款的执行。根据上述证据4、证据5,案外人贵州江南凯通公司认为,已有生效裁定书证明其理由成立。本院认为,在执行程序中对案外人所提执行异议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审查,该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对案外人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案外人是否系权利人;第二十五条规定,对银行存款和存管在金融机构的有价证券,人民法院按照金融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账户名称判断案外人是否系权利人。本案中,本院依法扣划银行存款的账户名称为被执行人中捷公司,案外人贵州江南凯通公司主张该银行存款中有91万元系其应得的工程款,但该主张与上述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关于银行存款权利人的判断标准不符。因而,其请求对该账户中91万元银行存款中止执行并予以返还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贵州江南凯通经济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审判长  韩黎华审判员  孙 燕审判员  陈玉浩二O二O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 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