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3民初2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赵合与马立武、王玉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合,马立武,王玉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523民初2531号原告:赵合,男,59岁,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开鲁县。被告:马立武,男,33岁,汉族,教师,单位:赤峰市翁牛特旗乌丹镇赤峰卫校。被告:王玉江,男,51岁,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原告赵合与被告马立武、王玉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冬岩独任审理,并于2017年5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立武、王玉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合向本院提出了如下诉讼请求:要求被告马立武偿还借款本金40000.00元,并给付自2016年2月8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截止2017年3月8日利息为10400.00元),合计50400.00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要求被告王玉江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事实和理由:2016年2月8日,经被告王玉江担保,被告马立武在原告处借款40000.00元,二被告为我出具借据一份,约定月利率为1.8%,超期不还按月利率3%计算利息,2016年12月31日前付清。此款到期后经索要,被告马立武未偿还,被告王玉江也未履行保证义务。被告马立武、王玉江未出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本院查明事实与原告陈述一致。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原告所举借据一枚在案佐证。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本院依法予以采信。二被告未到庭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经被告王玉江担保,被告马立武在原告赵合处借款,并为原告出具借据一枚,约定利息及还款日期,此借据合法有效,被告马立武应履行还款义务,被告王玉江应承担保证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马立武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赵合借款本金40000.00元,并给付自2016年2月8日始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王玉江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60.00元,减半收取计530.00元,由被告马立武负担。被告王玉江负连带给付责任。如果义务人拒绝履行上述义务,权利人可在履行期满后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人民法院不承担执行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李冬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