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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81执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湖南衡阳衡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神农油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耒阳市三湘化工有限公司万元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湖南神州明珠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衡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万元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耒阳市三湘化工有限公司,湖南神农油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湖南神州明珠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81执524号申请执行人衡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谢罡,该公司理事长。被执行人万元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万元,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耒阳市三湘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阳小兵,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湖南神农油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万元,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南神州明珠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万元,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衡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万元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耒阳市三湘化工有限公司、湖南神农油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湖南神州明珠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万元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其位于耒阳市五里牌街道办事处神农路(明珠花园)3幢-1层-0101房产(房产证号:耒房权证五里牌字第000542**号)提供担保,并且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万元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耒阳市五里牌街道办事处神农路(明珠花园)3幢-1层-0101房产(房产证号:耒房权证五里牌字第000542**号),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建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棉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