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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81刑初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卢上松盗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上松

案由

盗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881刑初87号公诉机关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上松,男,194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出生地和户籍地福建省漳平市,住漳平市。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6年4月21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17日由漳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5月3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居住在。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以漳检生态刑诉〔201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上松犯盗伐林木罪,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漳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纪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上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漳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卢上松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砍伐他人林木,立木材积10.4388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上松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进行了举证,诉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卢上松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但认为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要求从宽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份,被告人卢上松在未经林权所有者同意和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油锯手林某,携带油锯、柴刀等工具,到漳平市吾祠乡吾祠村“马山奇”山场砍伐杉木,原木材积6.7852立方米,折立木材积10.4388立方米。2016年4月21日,被告人卢上松到漳平市公安局麦元森林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卢上松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林某、杨某1、陈某、叶某、杨某2、吴某的证言,林权证,漳平市公安局森林分局的情况说明,现场勘查情况说明、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木材检验鉴定单,漳平市林业局出具的证明等书证,漳平市林业局出具的认定意见书,被告人卢上松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其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卢上松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砍伐他人林木,立木材积10.4388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应依法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卢上松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卢上松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已缴纳五千元,剩余五千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温  英  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郑巧玲(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伐、盗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