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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06民初3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引行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北京众信世通分公司与张贺林、辛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引行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北京众信世通分公司,张贺林,辛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06民初3336号原告:引行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北京众信世通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8号1号楼9层1008。主要负责人:杜云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门素云、步大壮,北京市泽元(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贺林,男,197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保定市安新县。被告:辛红,女,197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保定市安新县。原告引行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北京众信世通分公司与被告张贺林、辛红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原告引行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北���众信世通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按引行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北京众信世通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赵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