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881民初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湖北钟穗米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北金砖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钟穗米业有限责任公司,湖北金砖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81民初402号原告湖北钟穗米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钟祥市胡集镇壕沟村。法定代表人白孟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官林。被告湖北金砖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东宝区象山二路3号。法定代表人叶锋,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钟穗米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湖北金砖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钟穗米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北金砖担保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北钟穗米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钟穗米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800元,减半收取13400元,由原告湖北钟穗米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阳 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谭翛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