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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25民初7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赵鑫与徐俭飞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鑫,徐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25民初774号原告:赵鑫,男,1985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徐俭,男,199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赵鑫与被告徐俭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原告赵鑫经本院通知后,逾期未交纳公告费。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40元,由原告赵鑫负担。审判长 吴 邓陪审员 李战鹏陪审员 翟牛娃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高锐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