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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5执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郓城县展望电脑城、罗述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郓城县展望电脑城,罗述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5执165号申请执行人:郓城县展望电脑城。住所地:郓城县。经营者:孔祥亮,男,1988年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被执行人:罗述阐,男,198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郓城县展望电脑城与被执行人罗述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725民初367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协助义务。但是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认可且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郓城县人民法院(2016)鲁1725民初36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樊庆国审判员  李 伟审判员  张西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温洪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