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1执异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北京更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更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瑞祥阁古典家具有限公司,马锁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1执异241号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北京更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协作胡同40号。法定代表人王子玉,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郭爱军,北京安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北京瑞祥阁古典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黄寺大街23号188幢二层。法定代表人梁永秋,执行董事。被申请追加人马锁莉,女,1988年7月19日出生。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东民初字第0814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在执行北京更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更安公司)与北京瑞祥阁古典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祥阁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更安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马锁莉为被执行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更安公司的申请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更安公司称,依据(2015)东民初字第08146号民事判决书其已向法院申请对瑞祥阁公司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被申请追加人马锁莉在2016年5月3日强行转移瑞祥阁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因其妨害执行的行为致使生效法律文书无法执行,故申请追加马锁莉为案件被执行人。为支持其主张,更安公司向本院提供了景山派出所询问笔录复印件三份作为证据。经审查查明,(2015)东民初字第08146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更安公司于2016年4月26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以(2016)京0101执2505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据更安公司提供的线索,本院于2016年5月9日查封了瑞祥阁公司在北京市东城区协作胡同40号内的一批家具。东城公安分局景山派出所警官告知执行法官,经其调查马锁莉于2016年5月3日联系驾驶员将位于协作胡同40号内的一批家具运送到河北霸州文安。上述事实有查封(扣押)财产清单、工作记录等执行案卷材料在案为证。本院认为,可在执行程序中追加案外人为被执行人的情形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本案中,更安公司以马锁莉有妨碍执行的行为为由,要求追加马锁莉为被执行人的申请不在法定情形之列。更安公司要求马锁莉承担妨碍执行法律责任的请求,应当通过其他法律途径予以解决。经向更安公司释明后,其仍坚持追加申请。综上,对更安公司提出的追加马锁莉为被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北京更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追加马锁莉为被执行人的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复议申请书及副本,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不申请复议,本裁定将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 青审 判 员 幸浩辉代理审判员 叶朝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