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3民初8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洋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尚存枝、李龙英、李建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洋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尚存枝,李龙英,李建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3民初853号原告:洋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洋县武康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屈扬,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小娟,该社法律顾问。被告:尚存枝,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被告:李龙英,女,汉族,陕西省洋县人。被告:李建宏,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洋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尚存枝、李龙英、李建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洋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5月11日以被告已将该借款本息清偿完毕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洋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洋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判员 马忠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薛 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