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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1刑更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齐兵兵减刑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定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齐兵兵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刑更79号罪犯齐兵兵,男,1990年10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甘肃省陇西县人,现于甘肃省定西监狱服刑。本院于2009年12月23日以(2009)定中刑一初字第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齐兵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附带民事赔偿20000元;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2日以(2010)甘刑三终字第3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2年11月23日经本院以(2012)定中刑执字第564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2015年5月15日经本院以(2015)定中刑执字第63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定西监狱于2017年4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定西监狱认为,该犯自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该犯自减刑以来的考核资料等证据。本院认为,该犯犯罪致一人死亡,后果严重,减刑频率快、幅度大,不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齐兵兵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新平审判员  刘叔权审判员  马建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海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