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民终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马枚春、陈凤云等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枚春,陈凤云,马克刚,马利平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民终22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枚春,男,1956年2月22日生,汉族,汉川市人,农民,住汉川市。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凤云,女,1957年8月15日生,汉族,汉川市人,农民,住汉川市。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克刚,男,1985年11月23日生,汉族,汉川市人,住汉川市。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利平,女,1983年11月26日生,汉川市人,住汉川市。四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燕、朱圣传,均系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调查、提供证据,出庭,申请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申请追加被告或第三人,申请执行,提起反诉,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申请执行,执行和解,代为签署和受领有关文书,出庭执行听证会,转委托,申请撤诉、中止和终结执行,代为收取、保管执行财物和文件,代为支付诉讼或诉讼相关费用以及代收和保管法院退还的该类费用。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志先,女,1952年9月4日生,汉族,汉川市人,住武汉市江岸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志敏,湖北观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提起、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请求和同意和解、调解,代签收法律文书。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启龙,男,1983年8月14日生,汉族,汉川市人,职工,住北京市海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长江,湖北谛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人。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汉川市汈东街道办事处泥湖生产大队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汉川市汈东街道办事处泥湖村。法定代表人:刘光旭,该村委会主任。上诉人马枚春、陈凤云、马克刚、马利平因与被上诉人郭志先、林启龙,汉川市汈东街道办事处泥湖生产大队管理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2015)鄂汉川民初字第014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所涉《农村土地经营权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是本案争议的关键焦点,对于影响该合同效力问题的相关事实一审法院需作进一步查明,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2015)鄂汉川民初字第0144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马枚春、陈凤云、马克刚、马利平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李雪飞审判员 陈俊伟审判员 柳 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苏小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