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603民初17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缪泗明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缪泗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03民初1720号原告:缪泗明,男,198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华林,四川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凯江路33号。负责人:徐向上。原告缪泗明与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缪泗明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缪泗明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缪泗明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缪泗明负担。审 判 员 彭诗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王文婧书 记 员 杨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