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405执保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中海石油华鹤煤化有限公司与鹤岗市宏威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海石油华鹤煤化有限公司,鹤岗市宏威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405执保8号申请人中海石油华鹤煤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岗市哈萝公路鹤岗段8号。法定代表人唐向阳,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崔莹,女,中海石油华鹤煤化有限公司职员。被申请人鹤岗市宏威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岗市工农区26委交通局综合楼106室。法定代表人孙凯。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海石油华鹤煤化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鹤岗市宏威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先予执行申请,要求被申请人先行给付申请人储存在被申请人仓房中的尿素化肥1649吨(新南库房1450吨,金博华库房199吨),并提供申请人单位在中国工商银行鹤岗市新南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xxxx中资金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中海石油华鹤煤化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中海石油华鹤煤化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鹤岗新南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xxxx中资金2,805,57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 瑶执行员 王福军执行员 郑学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郭玉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