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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6刑初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项三喜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三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06刑初465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项三喜,男,汉族,1977年2月13日出生。2017年2月2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抓获后送强制隔离戒毒。同年3月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当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武昌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昌检公诉刑诉[2017]4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项三喜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项三喜于2016年12月16日8时许,在武汉市武昌区友谊大道秦园居汉庭名苑酒店8230房间内,趁女青年章某熟睡之际,盗走其放在床头柜上的挎包1个,内有人民币1800元及OPPOR9型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1300元)。项三喜被公安机关查获后,其亲属已代为赔偿章某人民币3100元。公诉机关认为项三喜具有自愿认罪、退赔等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在拘役五个月至有期徒刑十个月之间量刑。被告人项三喜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项三喜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项三喜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自2017年3月6日起至2017年8月5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韩 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恺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