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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81民初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赖彭飞与候文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彭飞,候文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81民初240号原告:赖彭飞,男,1987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被告:候文理,男,197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赖彭飞诉被告候文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赖彭飞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候文理的起诉。本院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彭飞撤回对被告候文理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赖彭飞承担审判员  邓晓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