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81民初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赖彭飞与候文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彭飞,候文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81民初240号原告:赖彭飞,男,1987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被告:候文理,男,197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赖彭飞诉被告候文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赖彭飞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候文理的起诉。本院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彭飞撤回对被告候文理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赖彭飞承担审判员 邓晓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