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581民初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彭武操与余志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陆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武操,余志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581民初199号原告彭武操,男,1983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陆丰市,委托代理人张祝文,系广东常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志豪,男,199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原告彭武操与被告余志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2016年3月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万元做生意并出具借条,还款时间为2016年3月22日。还款日到期后,被告偿还了15万元的本金。截止起诉前,被告仍拖欠原告5万元的本金,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11个月的利息为1970元。为维护自身合权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清偿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1970元(自2016年3月22日算至2017年2月22日);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余志豪户籍住所地系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新岗路39号,其经常居住地不在广东省陆丰市地域内,不属本院管辖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彭建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双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