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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11民初6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彭维平与龚远洪、龚小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维平,龚远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11民初627号申请人:彭维平,女,汉族,1966年6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被申请人:龚远洪,男,汉族,1977年12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申请人彭维平诉龚小兰、被申请人龚远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彭维平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龚远洪价值8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彭维平将彭正良所有的川CPN2**号轿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彭维平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龚远洪价值8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案件申请费620元,由申请人彭维平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廖向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隆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