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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302执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吴平与赵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平,赵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302执302号申请人吴平,男,汉族。被执行人赵勇,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吴平与被执行人赵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申请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乌勃民一初字第018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 剑审 判 员  任海斌代理审判员  庞 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郝 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