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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5刑初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张春泽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春泽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05刑初315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春泽,男,汉族,1975年2月25日生,住本市长宁区。辩护人蒋光辉,系上海尚古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长检诉刑诉[2017]2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春泽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起,被告人张春泽购买了“申博”百家乐赌博网站的账号后,开设下级分账号供杨某某(另案处理)在本市天山五村XXX号XXX室开设百家乐赌场,接受肖某某、吴某某、陆某某、钱某某、王某某等多人投注赌博。被告人张春泽定期与杨某某结算,并按1.2%的比例向杨某某支付返利。2017年2月15日,公安机关在上址查获上述多名参赌人员。同年2月17日,被告人张春泽在宁波火车站被公安机关抓获。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张春泽有坦白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春泽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并处罚金之刑罚。被告人张春泽对指控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春泽构成开设赌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辩护人以被告人张春泽开设赌场时间较短,参赌人员涉案赌资较少,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又系初犯、偶犯,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春泽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7日起至2017年8月1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完毕。)二、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徐茜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庄云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