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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501民初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颜某与闫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二连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某,闫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501民初113号原告:颜某,男,52岁,汉族,无业,住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被告:闫某,男,34岁,汉族,无业,住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颜某与被告闫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颜某未向我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那仁呼二0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张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