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9民特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舒明素申请宣告公民魏立华失踪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舒明素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9民特112号申请人舒明素(系魏立华之妻),女,1961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南川区。申请人舒明素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舒明素述称,被申请人魏立华系申请人舒明素的丈夫。魏立华于2013年离家出走,经申请人多方寻找,仍下落不明,至今已满两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之规定,特向贵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魏立华失踪。经查,下落不明人魏立华,男,195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南川区XX乡XX村X组,原住重庆市南川区XX路XX号XX小区X幢X单元X号,系申请人舒明素的丈夫。魏立华为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2级。2014年10月6日,魏立华在重庆市南川区XX小区XXXX号的家中出走,经亲友寻找,下落不明。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在《重庆法制报》上发出寻找被申请人魏立华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魏立华仍下落不明。本院又于重庆市南川区XX小区居委会及重庆市南川区XX乡XX村村委会张贴寻找被申请人魏立华的公告,至公告期届满,未有人向本院报告魏立华相关情况。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魏立华自2014年10月6日离家出走后下落不明,至今已满两年。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南城派出所及重庆市南川区南城街道XX社区居民委员会、魏立华近亲属均证实此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共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魏立华失踪。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唐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