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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1执269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舒玉波、叶月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舒玉波,叶月红,项翠媚,叶侠江,蒋海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21执269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舒玉波,男,1949年1月6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申请执行人叶月红,女,1956年7月11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项翠媚,女,1948年9月13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叶侠江,男,1988年7月19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蒋海英,女,1969年8月9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舒玉波、叶月红与被执行人项翠媚、叶侠江、蒋海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项翠媚所有的坐落于青田县鹤城镇上店街外52号303室的房屋已被本院依法拍卖,所得款项扣除案件相关费用后,申请执行人已于2017年5月9日领取到本院转交的执行款30万元及退回公告费600元、评估费2000元。另项翠媚自行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了1200元。现执行人员穷尽了执行调查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确认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并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1121执269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林 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孙肖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