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02民初3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殷圆圆与陶小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圆圆,陶小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02民初3228号申请人:殷圆圆,女,1984年1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申请人:陶小亮,男,1985年4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殷圆圆与被申请人陶小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殷圆圆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在60万元范围内对被申请人陶小亮的房产予以保全,并购买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殷圆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位于芜湖市开发区万春新城财富广场X#楼XX室房屋中被申请人陶小亮所有的12%的份额【(皖20**)芜湖市不动产权第XXXXXXX号】及其所享有的土地使用权在60万元范围内予以查封。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马甜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陶旻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