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8民初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22
案件名称
深圳市盛世盈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蒋民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盛世盈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蒋民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08民初588号 原告:深圳市盛世盈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维钧,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蒋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盛世盈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蒋民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盛世盈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蒋民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盛世盈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盛世盈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蒋民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按二分之一收取为人民币32.25元,由原告深圳市盛世盈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罗 鸣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纯(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