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802民初8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雷志刚与王云龙、邢晓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志刚,王云龙,邢晓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802民初8113号原告雷志刚,男,个体。委托代理人赵域强,内蒙古惠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云龙,男,个体。被告邢晓敏,女。委托代理人王云龙,基本情况同上。原告雷志刚与被告王云龙、邢晓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核,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志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26元,原告雷志刚已预交7326元,由原告雷志刚负担3663元,退还原告雷志刚3663元。审 判 长 张剑波审 判 员 陈曼琴人民陪审员 王 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宋 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