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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02执11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蔡柏华、章苏央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柏华,章苏央,邹连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02执11227号申请执行人:蔡柏华,男,1968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被执行人:章苏央,女,1972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鹿城区。被执行人:邹连平,男,197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鹿城区。关于申请执行人蔡柏华与被执行人章苏央、邹连平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作出的(2016)浙0302民初60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80536.2元及债务利息,执行费1108.04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12月22日向被执行人章苏央、邹连平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执行裁定书、限制高消费令。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明:被执行人在温州各大银行无存款余额或极少存款余额、在温州市房管局房产查询系统中无房产登记信息、在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无投资登记信息。被执行人邹连平名下牌号为浙C×××××的帕萨特牌机动车(车辆识别代码:LSVDL29F972246469)和牌号为浙C×××××的别克牌机动车(车辆识别代码:LSGJV52P64S224837)皆已由本院依法查封,并于2017年5月8日对上述两辆小型轿车发起布控措施(查封有效期至2018年12月22日,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必须在查封有效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导致不利法律后果,要自行承担)。因被执行人章苏央、邹连平逾期未申报财产且拒不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依法作出拘留决定,并对其采取协控措施,2017年4月19日将被执行人章苏央、邹连平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寄送执行失信决定书。随后,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并向其告知了本案执行状况、财产查询结果,并向其了解被执行人相关财产线索。鉴此,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状况无异议,并书面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邹连平牌号为浙C×××××的帕萨特牌机动车和牌号为浙C×××××的别克牌机动车皆下落不明,故无法进行实物查扣,而申请执行人亦逾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故本案未能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没有异议,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302执1122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潘奇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