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02民初2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赵成兰与王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成兰,王敏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民初2374号原告:赵成兰,女,汉族,1948年1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被告:王敏,男,汉族,1981年10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原告赵成兰诉被告王敏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有关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成兰撤回对被告王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3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黄凤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宁 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