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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02民初2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赵成兰与王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成兰,王敏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民初2374号原告:赵成兰,女,汉族,1948年1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被告:王敏,男,汉族,1981年10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原告赵成兰诉被告王敏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有关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成兰撤回对被告王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3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黄凤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宁 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