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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5民初6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范某某 与杜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某,杜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5民初636号原告:范某某,男,汉族。被告:杜某某,男,汉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负责人黎欣,该公司经理。住址:咸阳市人民东路117号。原告范某某与被告杜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2017年5月11日,原告范某某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市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范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范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晓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