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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刑终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孔海银、裴道胜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孔海银,裴道胜,童新化,陈民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刑终69号原公诉机关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孔海银,男,1973年1月27日出生于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浠水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浠水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裴道胜,男,1973年1月28日出生于湖北省浠水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浠水县。2006年因犯盗窃罪、收购赃物罪被浠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十一万元。2010年6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浠水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童新化,绰号“化佬”,男,1969年4月8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汉族,小学肄业,务工,住新洲区。1987年因犯流氓罪被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1992年因犯抢劫罪被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6年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团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6年7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浠水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陈民,男,1971年8月24日出生于湖北省浠水县,汉族,文盲,务农,住在浠水县。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6年9月6日刑事拘留,2016年9月19日浠水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当日被浠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审理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裴道胜、孔海银犯盗窃罪,原审被告人童新化、陈民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于二○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作出(2016)鄂1125刑初2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裴道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被告人孔海银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被告人童新化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被告人陈民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单处罚金10000元。原审被告人孔海银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孔海银以“原判正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孔海银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孔海银撤回上诉。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2016)鄂1125刑初23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钢审判员 张应利审判员 童 琨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熊韵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