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8民初1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省施特龙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施特龙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1364号原告:四川省施特龙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长天路2号。法定代表人:谭玉荣,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劲松,四川五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戴鹏逻,四川五牛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中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5号。法定代表人:陶盛发。原告四川省施特龙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受理后,原告四川省施特龙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施特龙建筑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施特龙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039元,由原告四川省施特龙建筑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海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