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5执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汉川市绿野禽蛋有限公司、史大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汉川市绿野禽蛋有限公司,史大进,史姜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5执228号申请执行人:汉川市绿野禽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汉川市。法定代表人:汤志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建军,天津优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史大进,男,195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区。被执行人:史姜斌,男,198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区。申请执行人汉川市绿野禽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史大进、史姜斌买卖合同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110148.3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已执行标的9000元,未执行标的101148.3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分期履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则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国艳代理审判员 佟 剑代理审判员 王 喆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亚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