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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5执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汉川市绿野禽蛋有限公司、史大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汉川市绿野禽蛋有限公司,史大进,史姜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5执228号申请执行人:汉川市绿野禽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汉川市。法定代表人:汤志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建军,天津优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史大进,男,195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区。被执行人:史姜斌,男,198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区。申请执行人汉川市绿野禽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史大进、史姜斌买卖合同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110148.3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已执行标的9000元,未执行标的101148.3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分期履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则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国艳代理审判员  佟 剑代理审判员  王 喆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亚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