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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民初11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苏顿电气有限公司与盐城永鑫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苏顿电气有限公司,盐城永鑫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11458号原告:上海苏顿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朱宝红,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永红,男。被告:盐城永鑫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法定代表人:唐中和。原告上海苏顿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永鑫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上海苏顿电气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上海苏顿电气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苏顿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上海苏顿电气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苏琳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邵 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