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202民初1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吕春秋与吕春俊、莱芜市莱城区口镇林马庄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春秋,吕春俊,莱芜市莱城区口镇林马庄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202民初1603号原告:吕春秋,男,汉族,1968年9月28日出生,住莱芜市莱城区。被告:吕春俊,男,汉族,1963年11月10日出生,住莱芜市莱城区。被告:莱芜市莱城区口镇林马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莱芜市莱城区口镇林马村。法定代表人:吕尚杰,职务:村民委员会主任。原告吕春秋与被告吕春俊、莱芜市莱城区口镇林马庄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吕春秋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春秋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吕春秋负担。审判员 朱小青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郝桂红相关法律法规附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