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303执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李泽明与怀育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泽明,怀育刚,李泽明,怀育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303执232号申请执行人李泽明,男,1962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被执行人怀育刚,男,197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申请执行人李泽明与被执行人怀育刚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9日作出(2016)鄂1303民初22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泽明于2017年2月21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年2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怀育刚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1303民初22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审判员 冯 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童传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