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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执字第10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贾在存与 白海荣、白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在存,白海荣,白美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1098号申请执行人贾在存,男,195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伊金霍洛旗人,现住伊金霍洛旗。被执行人白海荣,男,198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东胜人,现住康巴什。被执行人白美英,女,汉族,1973年12月20日出生,东胜区人,现住康巴什。申请执行人贾在存与被执行人白海荣、白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该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林审 判 员  张 波代理审判员  任尚芬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白 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