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91刑初8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郑永涛、范秋文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永涛,范秋文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191刑初830号公诉机关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永涛,男,199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四川省甘洛县。2016年4月29日因涉嫌抢劫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执行逮捕。被告人范秋文,男,199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四川省南部县。2016年3月10日因欧打他人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16年4月29日因涉嫌抢劫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执行逮捕。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高新检公诉刑诉(2016)7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永涛、范秋文犯抢劫罪,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江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永涛、范秋文,证人李某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28日,刘某(1998年5月出生、涉未成年人犯罪、另案处理)提议利用撞人的方式找点钱,被告人范秋文、郑永涛二人表示同意,范秋文随身携带一把银白色水果刀壮胆,后三人随机寻找作案目标。当日20时许,被害人马某从位于四川省郫县红光镇的西华阳光小区家中准备步行上班,当其步行至成都高新西区西北公寓成灌路快铁桥下时与被告人范秋文发生身体接触。随后刘某、范秋文、郑永涛采用语言威胁、搭肩膀勒脖子的方式强行将马某带至路边停车场的角落,抢得马某一部金色三星牌手机一部。三人抢劫得手后,正好遇到巡逻队员经过此处,马某随即呼救,巡逻队员将刘某、范秋文、郑永涛挡获并报警,警察赶赴现场将三人抓获。经鉴定,马某被抢手机价值人民币2355元。另查明,2016年4月28日8时许,被告人郑永涛、范秋文与刘某以相同的方式与被害人赵某发生肢体接触,刘某随即扇了赵某一耳光并进行语言威胁,然后要求赵某留下电话号码以另找时间处理此事。当日下午刘某邀约范秋文、郑永涛等人对赵某进行威胁,迫使赵某给付现金100元并通过微信转账给刘某5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永涛、范秋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和语言威胁的方式,抢劫他人财物,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永涛称自己没有参与抢劫,自己受到警察刑讯逼供,不认罪。被告人范秋文对指控事实无异议,表示认罪。针对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出示了如下证据予以证实:1、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的基本情况,范秋文曾因殴打他人被决定行政拘留等。2、公安机关情况说明。范秋文供述伙同刘某、“张开成”还实施了抢劫,但未找到相关被害人、证人。刘某供述伙同王柯、冯世杰等人参加4次抢劫,但民警未核实到相关案件;王柯真名王洋,因涉嫌其他刑事犯罪被拘留。3、公安机关对刘某制作的讯问笔录。证实(1)2016年4月28日晚上,刘某与郑永涛、范秋文一起到西北公寓“溜溜乐滑冰场”滑冰。滑完冰出来,三人并排走到西北公寓楼下靠近成灌快铁线桥下,迎面过来一个男的撞了范秋文一下,刘某就过去左手放在那名男子的肩上,把男子往一边拉,拉到停车场边,问男子“怎么回事”。男子说“不小心把人撞了,对不起”。刘某问男子“怎么解决”,男的说身上没带好多钱,要不然给买烟,范秋文说买盒装的大重九,男子说买不起。郑永涛说“我的忍耐是有限度的”,范秋文就问“这件事哪门安排”,刘某就把男子拉一边说:要不然一起去喝酒,有好多钱就给点。男子就把身上一百多块钱给刘某等三人,说:“要不然你们自己安排嘛”。刘某心头比较生气,对郑永涛说“把刀拿过来”,(后补充:站在男子右侧用左手勒他脖子),郑永涛就站了起来,刘某就用右手到郑永涛的裤包里摸了一下,假装拿出了刀,然后把右手放回裤包,喊那个男的蹲在地上,对男子说把手机拿出来。男子就把手机递给刘某,刘某拿到手机后,范秋文就抢去耍了。那名男子说:“我这个手机刚买了没多久”。这时有两名穿制服的警察从边上经过,那名男子就喊:“警察,救命”,警察就过来了,男子就把手机抢回去了。此后警察到现场,把刘某等三人带到派出所。(2)2016年4月28日早上,刘某在红光夜市1958广场被人撞了一下右脚,喊对方赔钱,对方男子没钱,刘某就打了对方一耳光,范秋文、郑永涛也上前要弄男子,男子被吓到了。因为时间原因,刘某就喊男子把手机号留下。刘某下午又打电话约男子到奶茶店见面,刘某找冯世杰、彭波、郑永涛、范秋文到现场,围住男子。刘某问男子自己被撞到了倒霉、怎么办,冯世杰、彭波在旁吓唬男子,男子有点害怕,用微信转了500元,拿了100元现金。(3)此外,刘某在王洋的带领下参加过5次抢劫。4、被告人范秋文的供述。证实(1)其供述2016年4月28日晚上抢劫经过与刘某供述一致,并供述自己身上有一把银白色折叠刀。范秋文还供述与刘某、郑永涛三人现都没有工作,也没固定经济来源,吃饭在朋友家吃,三人租住在郫县红光镇金土巷一出租屋。(2)因为刘某以前跟范秋文和郑永涛讲过其和别人利用撞人方式让人拿钱赔偿和事情,这次刘某提议说“去找点钱”就是想以这种方式找点钱。(3)2016年4月,刘某以撞人为理由故意撞一名骑车男子,撞了以后打了对方一耳光,中午男子给刘某发短信赔礼道歉,下午刘某就约男子到奶茶店赔钱。刘某、范秋文、彭波、冯世杰、王登亮在场。刘某和范秋文、冯世杰同男子谈赔钱的事,刘某一直骂被害人,此后,范秋文就出了奶茶店。过了一会,刘某等人从奶茶店出来,说被害人付某600元钱(100现金、500元微信转账)。(4)此外,还和刘某以故意撞人的方式抢劫路人300元。5、被告人郑永涛的供述。证实(1)2016年4月28日晚上抢劫手机的经过与刘某、范秋文一致,郑永涛承认自己在现场撑场子、说“我的忍耐是有限度的”。(2)2016年4月28日上午,抢劫一名男子600元的经过与刘某、范秋文一致。郑永涛称,当天早上七八点钟,我们走到西华大学大门对面的路边时,看到一个骑自行车的男子路过,刘某就故意上去和该男子碰上,接着我们就喊对方赔钱,我们用语言吓了对方。对方比较老实,说他要上班,现在没有钱,留下电话号码下午与我们联系。我们就放他走了,到了下午我们接到男子电话约我们到红光蓝球场见面,男子就赔了我们500元,是用微信转账转给刘某的,然后拿了100元用来买水给我们。6、公安机关对王洋制作的讯问笔录。证实刘某称呼王洋叫王可(或王柯)。于2016年三四月认识刘某等人。4月底一天早上,刘某、郑永涛、范秋文准备一起回家割韭菜,在路上个年轻男子骑车和刘某撞在一起,刘某就和男子理论,一分钟后刘某、王洋等人就离开了。晚上6点过,王洋听说刘某和郑永涛、范秋文、彭波、冯世杰、黄志强等人在奶茶店处理早上被自行车撞的事情。7、公安机关对彭波制作的讯问笔录。证实刘某、范秋文、郑永涛跟着王洋做事。4月底,刘某出去买早餐时被一名年轻男子骑自行车撞了,刘某让彭波晚上6点过到奶茶店帮忙找该男子说事。刘某、郑永涛、范秋文、黄志强、冯世杰都到了奶茶店。彭波等了几分钟后,就离开了,不知道后面的事情,也没见到对方。8、被害人马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4月28日20时许马某从郫县红光镇西华阳光小区步行去上班,走到红光大道与红光右支路路口成灌快铁桥下方,马某边走边耍手机,看到前方3名男子排成一排迎走来,感觉右肩与“黑夹克”男子(经辨认是范秋文)右手肘碰撞了一下。随后马某立即道歉,三人中“小西服”(经辨认为刘某)男子用手搭马某肩膀让其到旁边停车场一角落,马某对他们一直说对不起,刘某等人就说:对不起就算了吗?马某感觉刘某等人是想要钱,于是主动说,身上只有100多元,请刘某等人吃东西、买烟,刘某让马某买两包“大重九”香烟,马某买不起。刘某遂自称在郫县红光镇混得很好,杀人放火,今天进派出所明天就能出来,又用左手从后面勒住马某脖子说要打马某。说完后对另外两名男子(经辨认身着黑色外套白色衬衣的男子是郑永涛)大声说把刀拿过来,说完他向一男子走去,有一个伸手拿东西的动作,并命令马某蹲在地上并对马某说:把你的手机拿出来。马某当时觉得他手上有刀,害怕他捅自己,就把手机拿出来,解开手机开机密码给刘某,刘某后又让马某告诉他开机密码。刘某将手机交给了范秋文,这时,刚好有2名穿制服的巡逻队员经过,马某大声呼救,将被抢的事告诉巡逻队员,范秋文就准备将手机还给马某,马某上前去将手机拿了回来,三人向巡逻队员否认抢手机,后来警察来了将马某和刘某等人带到派出所。马某手机是2015年7、8月份购买,购价3000多元。9、被害人赵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4月28日8时许,赵某骑车上班,走到红光镇夜市附近世纪百盛超市门口,不知道怎么车前胎就将路上四人中一人的小腿轻碰了下,他们四人就对着赵某看。赵某马上道歉,那个小胖(经辨认是刘某)就打了赵某一耳光,还说“大清早你给我找晦气,当着这么多兄弟你看怎么办”,当时旁边红色科鲁滋车上下来一人让刘某快点,刘某问赵某怎么处理,赵某说“你有事我又要上班,我下午给你打电话”,刘某就把赵某电话留着,还说他就在夜市等。下午18时刘某打电话让赵某在红光夜市附近“撸阿撸奶茶”店去把事情处理了,赵某当时害怕就下班过去。进奶茶店后,通知赵某去奶茶店的人站起来围住赵某。刘某说要三四千元,赵某说没那么多,只有六百元,刘某说不行最低都要给一千多元,赵某说实在没有钱,‘黑娃’说给六百元就算了,后来刘某同意,就加了赵某微信,赵某就用微信转了500元给他还拿了100元现金,当时害怕就没报警。赵某辨认范秋文与郑永涛在当天上午和18时许均在现场。10、证人李某2、胡某(高新西区综治队员)的证言。均证实案发时在案发地听到被害人叫“警察救命,我的手机被他们抢了”,到现场后问手机在哪儿,“黑夹克”(范秋文)就将手机还给了被害人,被害人还说那三个人身上有刀还威胁他,于是控制住三人,从“黑夹克”身上找到一把10多厘米的折叠水果刀,后通知派出所。11、公安机关办案人员李某1的当庭证言,证实公安机关合法取得被告人郑永涛的有罪供述。12、辨认、检查笔录,扣押、发还物品笔录清单。范秋文、刘某、郑永涛均辨认出了同案犯和作案现场;对范秋文人身检查发现尖刀一把并扣押;两名被害人、证人李某2、胡某均辨认出范秋文、刘某、郑永涛;从被害人马某手中调取(被抢)三星牌SM-A8000型内存16G手机一部,已发还。13、现场照片,证实被告人指认作案现场。14、微信转账内容截图照片,证实赵某就用微信转了500元的情况。15、价格鉴定意见书,证实三星牌SM-A8000型内存16G手机经鉴定估价为2355元。二名被告人未提交证据。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范秋文对指控证据没有异议,被告人郑永涛称自己受到刑讯逼供,经办案警察出庭作证后,表示认罪。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永涛的有罪供述系公安机关合法取得,与同案犯刘某、范秋文的供述基本一致,且与被害人的陈述之间没有矛盾之处。综上,本院认为本案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案件具有关联性,故予以采信。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起诉指控的事实和证据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永涛、范秋文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等方式,抢劫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抢劫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定罪理由在于:一、本案被告人主观故意在于非法取得被害人的财产,其伙同他人在事先预谋的情况下,以被被害人碰到为借口,迫使被害人交付财物;二、被害人受迫交付财物的原因在于被告人及其同伙的当场暴力胁迫,具体表现为携带刀具并假装拿刀相威胁、以人多势众的方式使被害人产生心理强制、不敢反抗等方式。综上,被告人的主观故意内容及行为特征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本案系共同犯罪,考虑到郑永涛、范秋文均积极参与等因素,不宜区分主、从犯,根据郑永涛、范秋文的具体罪责量刑。本院在量刑时还考虑以下主要情节,1、范秋文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坦白了抢劫赵某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郑永涛的认罪态度在量刑时予以综合评断。2、范秋文有悔罪表现,酌定从轻处罚。3、郑永涛、范秋文实施抢劫二次,酌定从重处罚。4、范秋文有劣迹,酌定从重处罚。据此,判决如下: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郑永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9日起至2020年10月2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范秋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9日起至2020年10月2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责令被告人郑永涛、范秋文向被害人赵泽峰退赔人民币600元,对扣押在案的一把银白色水果刀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谢 纲人民陪审员 唐建国人民陪审员 杨远如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柳 姗速录书记员陈官雨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