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民终5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陕西鑫艺汇空间艺术设计有限公司与西安天地源曲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陕西鑫艺汇空间艺术设计有限公司,西安天地源曲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终558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陕西鑫艺汇空间艺术设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光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静,陕西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清清,陕西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西安天地源曲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小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魏伟,陕西橡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陕西鑫艺汇空间艺术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艺汇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安天地源曲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5)雁民初字第060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部分事实尚需进一步查证,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5)雁民初字第0608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3900元(鑫艺汇公司已预交),予以退回。审判长 马春哲审判员 徐振平审判员 王 珂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丁银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