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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民辖终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四川中杨特种玻璃有限公司、石家庄市美欧陆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中杨特种玻璃有限公司,石家庄市美欧陆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辖终6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中杨特种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高新区永兴镇华裕路居委会三社。法定代表人:杨斌,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石家庄市美欧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鹿泉区上庄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冯瑞卿,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四川中杨特种玻璃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石家庄市美欧陆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石家庄市鹿泉区(2017)冀0110民初23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四川中杨特种玻璃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系定作合同纠纷,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异议是错误的。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四川省绵阳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诉涉双方因买卖合同签订的还款协议约定双方纠纷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乙方系本案原审原告石家庄市美欧陆机械有限公司,此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认定有效并无不妥。原审原告石家庄市美欧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管辖范围,从而原审法院裁定其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亦属正确。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超代理审判员  聂瑞强代理审判员  王晓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赵晓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