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81执恢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杜某某、黄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某某,黄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81执恢151号申请执行人杜某某,男,1967年2月5日出生,汉族,武安市。被执行人黄某某,男,1967年4月5日出生,汉族,武安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6)冀0481刑初27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一案,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杜某某同意结案。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6)冀0481刑初27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贾亚杰人民陪审员 黄利军人民陪审员 王 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俊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