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5民初18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高密市恒润塑料有限公司与高思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密市恒润塑料有限公司,高思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鲁0785民初1869号原告:高密市恒润塑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巩志恒。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平。被告:高思波。原告高密市恒润塑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思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6230元及其相应的利息(自2014年10月18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至欠款还清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10月18日被告从原告处购买了3835元的塑料薄膜,为原告出具了3800元的欠条一张,并且将2014年8月11日从原告处购买塑料薄膜等133634元的货款,双方对账结算后被告尚欠原告共计2430元,一并进行清算,欠款总额为6230元,现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货款,但被告至今没有支付货款。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高思波欠原告高密市恒润塑料有限公司货款3800元,于2018年1月1日前全部付清;二、原告放弃利息损失;三、若被告逾期不付,则原告不放弃利息损失,被告应承担自2014年10月18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四、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子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台君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乔蕾1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