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921民初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杨二狗与黄宁贵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卓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卓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二狗,黄宁贵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卓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921民初187号原告:杨二狗,公民身份证号码×××,男,1958年1月16日出生,农民,汉族,现住址卓资县。被告:黄宁贵,公民身份证号码×××,男,196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址重庆市万州区。原告杨二狗诉被告黄宁贵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因被告已履行了给付义务,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我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黄宁贵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二狗撤回对被告黄宁贵的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二狗承担。审 判 长 李振环审 判 员 任 福人民陪审员 侯茂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玉 来源: